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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下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出,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并明确了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河北省湿地类型丰富,但保护投入不足河北省是缺水省份,湿地资源相对较少,但湿地类型较丰富。目前,河北省湿地总面积94.2万公顷,约占国土总面积的5%。全省共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1处,面积20.3万公顷,湿地公园50处,面积7.5万公顷,湿地保护率达到41%。
河北省是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支撑区,保护好湿地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盲目开发利用、乱占滥用湿地,湿地保护投入不足,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管理机构无执法权、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等。因此,河北省亟待依法解决湿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将湿地保护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符合条件的湿地可设立省、市县级湿地公园《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出,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等,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湿地保护名录,并明确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或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名录,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生态系统、合理利用资源、科普宣传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具备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具备国家湿地公园设立条件的湿地,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面积在20公顷以上并具备条件的,可设立省级湿地公园,面积在8公顷以上并具备条件的,可设立市县级湿地公园。
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在湿地内擅自采砂、取土、违法排污将被罚款《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出,禁止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排干湿地,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向湿地违法排污等。
违反规定,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排干湿地,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擅自采砂、取土,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向湿地违法排污,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记者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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